第二章 叠压与并立:从“爵—食体制”到“爵—秩体制”(第10/18页)
4.汉平帝元始元年(1年)正月:赐帝征即位前所过县邑吏二千石以下至佐史爵,各有差。
前面我们已论证了“赐官爵”的直接目的是安排身份,现在可以判定,“赐吏爵”与之类似,其直接目的也是安排身份。首先,“赐吏爵”同样不计勤务、不记功绩,而是“平白”地赐。进而第1条汉宣帝元康元年的“佐史以上二级,民一级”一句,还透露了一个消息:尽管“赐吏爵”和“赐民爵”都使用公士至公乘的8个爵级,但前者高后者一倍,赐两级而不是赐一级。而这样做的目的,应是保证“吏高于民”。打比方说,某乡有很多人都拥有第二级爵上造,其中有一人做了佐史,但这时候其爵位跟同乡分不出尊卑贵贱来。不过,没几年就赶上了皇帝赐爵,那位佐史喜从天降,由此升了两级,爵在第四级不更了;其余没做吏的上造们则只得一级,升至第三级爵簪褭而已。那么,那位佐史再跟老朋友休闲打猎,就可以多分些猎物了;打架时心里也踏实了不少:我打你只罚金二两,你打我要罚金四两!“吏高于民”,由此得到了王朝品位的保障。
我们是这样理解爵级普赐制度的:普赐民爵时,具备晋爵条件的人数量巨大,但这时官吏的特殊身份显不出来,于是进而“赐吏爵”,以提高“吏”的社会身份。而这就意味着,“赐吏爵”是以“赐民爵”为基础的。相应地就还要“赐官爵”,因为低级官吏已通过“赐吏爵”而获得了更高爵级,那么中级官吏也当如法炮制,以令身份不到五大夫者,得以进入五大夫以上层次。换言之,“赐吏爵”、“赐官爵”以“赐民爵”为基础,或说是相辅相成的,其目的相同、效果相同,都是身份管理手段。
总之,皇帝认为,王朝官僚以爵级标志身份这事情,应更为制度化。三公应拥有侯爵,可以通过丞相封列侯、御史大夫封关内侯来实现;中二千石官应拥有卿爵,可以通过赐右庶长或左更之爵来实现;二千石至六百石官应拥有大夫爵,可以通过赐五大夫爵来实现。“赐满”制度就是这样出现的。王朝经常性地“赐官爵”,以使相应段落的官僚拥有相应爵级,进而获得相应的社会身份。
无疑,只有在整个社会依然弥漫着“重爵”风气的时候,“赐满”制度才会出现。在汉初,朝廷向起义将士授爵,并依爵级授予田宅,这时的“爵”可以说是重中之重。景、武之时,“重爵”之风还没太淡薄,既然民众普遍以“爵”标志身份,则官僚也就有了必要,以更高爵级显示他们高人一等,标示出各级官僚在身份结构中所处地位。当然,“赐满”之制在景、武之时出现,并不说明此前爵位就没构成官僚的身份尺度。汉初政治掌握在军功集团手中,他们的身份尺度本来就是军爵。景、武之时,军功集团之外的吏员与日俱增,地位上升,在这时候,就有必要用“赐满”之法,来维系吏员的社会身份了。
由此,汉代二十等爵的功能复杂性,就显示出来了:既是功绩制,又是身份制。它是一种功绩制,体现军事领域中仍依军功授爵上,体现在对行政业绩的非“赐满”性的封侯赐爵做法上;但也是一种身份制,体现在“赐民爵”、“赐吏爵”和以“赐满”为特点的“赐官爵”措施之上。这三种爵级普赐之举,在汉廷看来是一个构建社会身份之举,而不止是褒功之举。其功绩制性质,体现了二十等爵突破周爵的变革方面;其身份制性质,体现了二十等爵承袭周爵的传统方面。周爵作为一种社会身份制,留下了一个以“爵”来标志社会身份的深厚传统,那就影响了军功爵制的变迁方向。军功爵来自军职,而军职通过“爵”的形式发生了品位化,本身就反映了当时的社会中存在着促使其品位化的强大驱力;进而军功爵又由一种军功管理手段变成了一套身份尺度,并在相当一段时间中发挥着超越行政意义的社会功能,同样显示了周爵的历史影响。
四 秦汉“爵—秩体制”及其“二元性”
前面两节,我们讨论了禄秩和二十等爵的序列变迁和政治社会功能。在周爵公卿大夫体制被突破后,取而代之的主要就是禄秩和二十等爵。秦汉帝国的品位结构,就是以禄秩和二十等爵为主干的,是为“爵—秩体制”。
“爵”是一种古老的位阶形式,浸透了传统色彩,散发着贵族气味。对于周爵,二十等军功爵既是突破,也有承袭;既是一种推动了社会流动的功绩制,也是一种保障权益世袭的身份制。二十等爵承袭了“爵”的形式,被用作荣耀、身份和特权的尺度,采用世袭方式父子相承。汉人重封爵、重封侯。得到了封爵就好比进入了贵族行列,实现了人生理想,找到了人生归宿。那在画像石上都有反映。画像石中有一种《射雀射猴图》,“雀”、“猴”就是谐音“爵”、“侯”的(72)。简言之,在秦汉时,周朝的贵族品位传统依然残留了强大历史影响,秦汉王朝为适应或利用那种影响,通过二十等爵,用一种“拟贵族”的方式,实施功绩激励和身份管理。
那么禄秩呢?源于胥吏“稍食”的禄秩与“爵”不同,显示了鲜明的“吏禄”性格。在禄秩这种管理手段下,吏员“居其职方有其秩,居其职则从其秩”,有职才有级别,没职就没级别;在“若干石”的禄秩之外,不存在一种位阶足以维系官僚的官资。所以汉代吏员,官可大可小,人能上能下;官员若调职或离职,原有官资随即丧失。例如,在官员因病、因丧而一度离职之后,在其再仕之时,其原曾达到的秩级,朝廷可以考虑也可以不考虑;官僚为此在官资上吃了亏,秩级变低了,王朝可以管也完全可以不管。汉代附丽于秩级的特权待遇,远较二十等爵为少,也远较后代官品为少。所以我们判断,禄秩属“职位分等”,是“以事为中心”的。禄秩以“吏”的形象为百官定性定位,从而显示了新兴官僚政治蓬勃推进的深度与力度(73)。“爵”与“禄”,是早期帝国统治者的左右两手,禄秩发挥着科层等级功能,二十等爵发挥着功绩制和身份制功能,二者相得益彰。如《傅子·重爵禄》所云:“爵禄者,国柄之本,而富贵之所由。……夫爵者位之级,而禄者官之实也。级有等而称其位,实足利而周其官,此立爵禄之分也。”
若从结构样式看,“爵—秩体制”也颇有特殊之点。这是在其与前朝后代的比较中显示出来的。周代品位结构我们名为“爵—食体制”,它是“爵本位”的,而且是“一元性”的,因为公卿大夫士爵与稍食上下承接,形成一个纵向单列,最低级的士与作为“庶人在官者”的“吏”身份相近,等级相邻;而秦汉“爵—秩体制”下“爵”与“秩”的结构,却是两列并立的。简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