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分等分类三题之二:秦汉冠服体制的特点(第13/18页)
那么“常服”可指祭服之外的冠服,可指祭服、朝服之外的冠服,也可以特指燕服。看来“常服”概念是比较散漫灵活的,含义不太确定。所以在讨论服等之时,对那套折上巾、袍、靴构成的服饰,我们觉得特称“燕服”为好,称之为“常服”则难免纠缠不清。反过来说,也不能见到“常服”就认定它必定是折上巾、袍、靴。称平巾帻为“常服”,未必就是错误。
唐后期服等发生了一些变化。马端临说,“宋朝省八旒、六旒冕、公服、弁服”。细考《唐六典》、《通典》与两《唐志》,四者对公服、弁服及其用途的记载,其间存在着微妙的差异。《唐六典》说“弁服,[文官]寻常公事则服之”;“公服,朔望朝、谒见皇太子则服之。”《通典》所述与《唐六典》相同(112)。按照《通典》与《唐六典》的叙述,弁服与公服各有其用,并不重合。《新唐志》的说法。就不同了,先称“弁服者,文官九品公事之服也”,随后又云“从省服者,五品以上公事、朔望朝谒、见东宫之服也,亦曰公服”。这样一来,弁服用于“公事”,从省服也用于“公事”,二者的运用场合发生了交叉。《旧唐志》叙述了平巾帻,却根本没记弁服,同时又说唐朝的公服是“谒见东宫及余公事则服之”,公服的用途包括了“余公事”,似乎把“寻常公事则服之”的弁服的领地兼并了。兹将其间差异列为下表:
我们暂时推测,《唐六典》与《通典》反映的是较早情况,其时公服和弁服有明确分工,互不相扰,是两个服等。但唐后期弁服的使用场合逐渐缩小,被公服压缩了。在这时候,朝服、公服、弁服3个服等开始简化,开始向宋朝的朝服、常服两等演变,隆重的朝礼用朝服,日常公事用常服而已。
唐后期公服有兼并弁服之势,由此走向宋朝的常服制度。从用途和规格说,宋朝的常服与唐朝公服在服等上相近,具体所指的冠服则不相同。《宋史》卷一五二《舆服志四》:“朝服:一曰进贤冠,二曰貂蝉冠,三曰獬豸冠,皆朱衣朱裳。”朝服即进贤冠加绯罗袍、绯罗裙。至于常服,是幞头与曲领大袖衫,其服色依官品而定。同书卷一五三《舆服志五》:“凡朝服谓之具服,公服从省,今谓之常服。宋因唐制,三品以上服紫,五品以上服朱,七品以上服绿,九品以上服青。其制,曲领大袖,下施横襕,束以革带,幞头,乌皮靴。自王公至一命之士,通服之。”所谓“凡朝服谓之具服,公服从省”一句,说的是唐制而非宋制;“今谓之常服”,并不等于宋朝的常服也是朝服之“从省”。宋朝的朝服是梁冠、朱衣朱裳,常服是幞头、曲领大袖衫,服色依品级而异,二者间并无“从省”关系。
唐宋间服等变化的更多细节,有待另行详考,本文不赘。但要特别说明,我们认为“服等”主要是个规格与场合的概念,至于各服等所对应的具体服饰是什么,则是因时而异的。某种服饰跨越了两个服等的情况,时或出现;各服等的名称未必总那么严格,有时也用得比较随意。所以对服等的结构,要从“场合”、“服饰”、“名称”三方面综合考虑。
至于明朝,以梁冠、青罗衣、赤罗裳为祭服,以梁冠、赤罗衣、赤罗裳为朝服,以乌纱帽、盘领右衽袍、束带为公服,以乌纱帽、团领衫为常服,嘉靖皇帝还为官员制定了燕服。就是说,明朝冠服也有5个服等,与唐朝服等之数相同。
【注释】
(1)格罗塞:《艺术的起源》,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81页。
(2)傅克斯:《欧洲风化史·风流世纪》,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113-114页。
(3)凯瑟:《服装社会心理学》,中国纺织工业出版社2000年版,下册第447页。
(4)华梅:《服饰与中国文化》,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章第3节“历代舆服志”,第116页以下。
(5)例如在美国,“大部分早期的美国职业群体都有其传统的服装”。参看布鲁范德:《美国民俗学》,汕头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53页。法国17世纪的职业服装,可参看拉米西:《奇异的服装和职业》,上海书店2001年版。
(6)可参看华梅:《服饰社会学》,第三章“社会角色的标志——一般社会角色和特定身份标志”,“标明性别差异”、“标明社会地位”、“标明社会职业”、“标明政治集团”、“标明信仰派系”、“社会活动标志”等节。
(7)例如王霄兵、张铭远先生的《服饰与文化》,就只讲了制服“以一种图案或颜色,或服装的式样来固定地表示某一对象”。中国商业出版社1992年版,第101-102页。本文则把制服上的服饰元素的区分功能,分为区分职能和区分级别两点。
(8)《史记》卷三十《平准书》:“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
(9)《广韵》卷四《十四泰》:“《晋令》,侩卖者,皆当著巾,白帖额,言所侩卖及姓名,一足白履,一足黑履。”周祖谟编:《广韵校本附校勘记》,中华书局1960年版,上册第383页。又《初学记》卷二六《器物部·履》,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629页。
(10)“非人”,日本江户时代的贱民之一种。他们不能束发,参看竹内理三:《日本历史辞典》,天津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127页。
(11)尚会鹏:《种姓与印度教社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7页。
(12)《战国策·赵策二》,第663页。
(13)《论衡·讥日》。后文又云:“造冠无禁,裁衣有忌,是于尊者略,卑者详也。”造帽子没吉凶禁忌,裁衣服却有吉凶禁忌,在王充看来,那就是“冠”尊于“衣”的意思。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367页;又刘盼遂:《论衡集解》,古籍出版社1957年版,第480页;黄晖:《论衡校释》,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994页。但这里还要补充指出,造冠虽无禁忌,但举行冠礼的日子,却是有禁忌的。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秀日……冠、制车、制衣裳、服带吉。”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81页。
(14)杨宽先生说:“可知初次加冠,无非表示授予贵族‘治人’的特权;再次加皮弁,无非表示从此要参与兵役,有参与保护贵族权利的责任;三次加爵弁,无非表示从此有在宗庙中参与祭祀的权利。”见其《古史新探》,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52页;《西周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78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