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等分类三题之三:品位结构中的士阶层(第13/16页)

(89)如唐敬宗宝历元年(825年)《南郊赦》:“名登科第,即免征役。”《唐大诏令集》卷七十,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393页;学林出版社1992年版,第359页。

(90)如唐僖宗乾符二年(875年)《南郊赦》:“准会昌中敕,家有进士及第,方免差役,其余只庇一身。”《唐大诏令集》卷七二,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402页;学林出版社1992年版,第366页。又杨夔《复宫阙后上执政书》:“且敕有进士及第,许免一门差徭,其余杂科,止免于一身而已。”《文苑英华》卷六六九,中华书局1966年版,第3242页上栏;《全唐文》卷八六六,第9075页上栏。

(91)参看韩国磐:《科举制和衣冠户》,《厦门大学学报》1965年第2期,收入《隋唐五代史论集》,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292页。对唐代衣冠户,又可参看张泽咸:《唐代的衣冠户和形势户》,《中华文史论丛》1980年第3辑,上海古籍出版社1980年版。

(92)唐玄宗开元二十一年(733年)五月敕:“即诸州人省试不第,情愿入(四门)学者听。”见《唐会要》卷三五《学校》,第634页。《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上》作开元七年(719年),当以《唐会要》为准。

(93)唐武宗会昌五年(845年)《加尊号后郊天赦文》:“应公卿百僚子弟及京畿内士人寄客修明经进士业者,并隶名太学。……其外寄居及土著人修进士明经业者,并隶名所在官学。”《全唐文》卷七八,第818页。其制又见《唐会要》卷三五《学校》,第635页;《唐摭言》卷一《会昌五年举格节文》,姜汉椿:《唐摭言校注》,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3页。《加尊号后郊天赦文》又云:“非前进士及登科有名闻者,纵因官罢职,居别州寄住,亦不称衣冠户。其差科色役,并同当处百姓流例处分。”则“前进士及登科有名闻者”,“其差科色役”,是不必“并同当处百姓流例处分”的(《全唐文》第820页)。韩国磐先生指出:“国子监、太学、四门学的学生以及俊士都免课役,投考进士、明经等科的士子呢?……既隶名于官学为学生,当然也有免役特权。”见其《科举制与衣冠户》,《厦门大学学报》1965年第2期;收入《隋唐五代史论集》,三联书店1979年版,第287页。

(94)《唐律疏议》卷二八《捕亡律》:“诸非亡而浮浪他所者,十日笞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即有官事在他所,事了留住不还者,亦如之。若营求资财及学宦者,各勿论。阙赋役者,各依亡法。”《疏议》:“‘及学宦者’,或负笈从师,或弃繻求仕,各遂其业。”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36页。“浮浪他所”有笞杖之罪,若阙赋役则属逃亡,罪至徒三年;但有两种人不在其例:商人与“学宦者”。这两种人的羁旅生涯不算“浮浪”,古已如此。

(95)如浚仪人白履忠,曾自云“往契丹入寇,家取排门夫,吾以读书,县为免”,见《新唐书》卷一九六《隐逸白履忠传》,事在开元十年(722年)。《旧唐书》卷一九二《白履忠传》作“特以少读书籍,县司放免”。

(96)《唐律》中事涉“服膺儒业”的条文均不含私学在内。例如《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律》:“九曰不义。谓杀本属府主、刺史、县令、见受业师,吏、卒杀本部五品以上官长”,《疏议》:“‘见受业师’,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卷二三《斗讼律》:“即殴伤见受业师,加凡人二等。死者,各斩。谓伏膺儒业,而非私学者。”《疏议》:“儒业,谓经业。非私学者,谓弘文、国子、州县等学。私学者,即《礼》云‘家有塾,遂有序’之类。如有相犯,并同凡人。”分见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5、420页。杀官学业师属“十恶”中的“不义”,殴伤官学业师加凡人二等;而对私学业师的同样侵害,其惩罚同于侵害凡人。

(97)参看李伟国:《略论北宋末太学生的免役特权》,《学术月刊》1981年第9期。南宋太学生一度可能有差役,不过可以募人代役。参看朱瑞熙:《疁城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8-119页。

(98)《开庆四明续志》卷七《行移始末》,台湾大化书局1980年版,第2-3页。曾琼碧:《宋代的下户》,收入《宋史论集》,中州书画社1983年版,第64页。

(99)《宋史》卷一五七《选举志三》。又《文献通考》卷四六《学校考七》政和七年(1117年):“给事中毛友言:‘比守郡,见诉役者言:富家子弟初不知书,第捐数百缗钱求人试补入学,遂免身役。比其岁升不中,更数年而始除籍,则其幸免已多矣。请初试补入县学人,并帘试以别伪冒。’从之。”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33页下栏。其事亦略见《宋史·选举志三》。表明县学学生在学期间是可以免除本人差役的。

(100)葛胜仲:《丹阳集》卷一《乞以学书上御府并藏辟雍札子》,《丛书集成续编》,台湾新文丰出版公司1989年版,第126册第417页下栏。

(101)乔卫平:《中国教育制度通史》第三卷,山东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5页。

(102)萧启庆:《元代的儒户:儒士地位演进史上的一章》,《元代史新探》,新文丰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1页以下。

(103)“明制设科之法,士自起家应童子试必有籍,籍有儒、官、民、军、医、匠之属,分别流品。以试于郡,即不得就他郡试。”许承尧:《歙事闲谭》卷二九《吴宪》,黄山书社2001年版,第1041页。

(104)顾炎武:《生员论》,《亭林文集》卷一,《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第1402册第77页。

(105)陈宝良:《明代地方儒学生员数蠡测》,收入《顾诚先生纪念暨明清史研究文集》,中州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130页。又其《明代儒学生员与地方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页以下。

(106)张仲礼:《中国绅士:关于其在十九世纪中国社会中作用的研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年版,第122页。

(107)《学政全书》卷二《学校规条》,《续修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第828册第552页下栏。

(108)《学政全书》卷二五《优恤士子》,《续修四库全书》,第828册第656页上栏。

(109)《大清十朝圣训》,北京燕山出版社1998年版,第873页。

(110)鲁迅:《孔乙己》,《鲁迅全集》第1卷,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57页。

(111)黄式国、黄爱国:《〈毛主席去安源〉的幕后风波与历史真实》,《南方周末》2006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