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比秩”的性格、功能与意义(第6/12页)
居延汉简中有一支简,文曰“右比二千石百一十一人”(57)。陈直先生谓:“此为比二千石人数之统计,最为可贵资料。”(58)虽不知道这111位比二千石都是什么官,但考虑到居延乃国防前线,其中应有大量军校。据《汉表》,汉元帝设置戊己校尉,其下有候五人,比六百石;居延简文中有一句“右鄣候一人秩比六百石”(59),都能跟《续汉志》所记军候比六百石印证。陈梦家先生认为,边塞的“候长”相当于屯长,秩比二百石,“士吏”也是比二百石(60)。若然,则军吏职类又多了两个“比秩”的实例:候长与士吏(61)。
《汉表》中的“比秩”军官,还有西域副校尉,比二千石;郡都尉,比二千石。郡尉在《二年律令·秩律》跟二千石郡守平起平坐,后来降到了比秩。又,《汉表》说护军都尉“比司直”,司直秩比二千石,那么护军都尉也应是比二千石。
然而《汉表》又云:“司隶至虎贲校尉,秩皆二千石。”这句话是对十种校尉的总述,即司隶校尉、城门校尉及“八校尉”——中垒校尉、屯骑校尉、步兵校尉、越骑校尉、长水校尉、胡骑校尉、射声校尉、虎贲校尉。这些校尉为什么就是正秩而非“比秩”呢?我认为是《汉表》出了错,原文应作“司隶至虎贲校尉,秩皆比二千石”,原文脱一“比”字。王先谦对这问题有含蓄提示(62),日人大庭脩明确指出,这里的“二千石”应为“比二千石”(63)。我觉得大庭脩的论断可以成立,并进一步论证如次。
第一,《汉表》把司隶校尉列在“秩皆二千石”的官职之首,又说司隶校尉“比司直”。查《汉书》卷八四《翟方进传》:“故事,司隶校尉位在司直下。”“比司直”,是说与丞相司直的级别职类相近;“位在司直下”,是说其朝位比丞相司直低。而司直秩比二千石,那么,司隶校尉怎么可能是二千石,反在司直之上呢?还是定为比二千石好一点(64)。司隶校尉是持节官,有“使命之官”性质,这跟它置于“比秩”也相一致(65)。
第二,《百官公卿表》总述诸官禄秩的格式,是这样的:
自太常至执金吾,秩皆中二千石……
自太子太傅至右扶风,皆秩二千石……
自司隶至虎贲校尉,秩皆二千石。
可见《汉表》对二千石官概括了两次。最后一句若作“司隶至虎贲校尉,秩皆比二千石”,则呈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依次而降之势,更显合理。
第三,据《续汉志》,东汉司隶校尉、城门校尉及屯骑校尉、越骑校尉、步兵校尉、长水校尉、射声校尉等五校尉都是比二千石,则西汉司隶校尉、城门校尉与八校尉也应比二千石,因为这些校尉两汉相承。王先谦对此已有暗示。两汉通例,称中郎将、校尉、都尉之官,大抵都是“比秩”。如西汉的郡尉、西域副校尉、护军都尉,东汉的各种中郎将、校尉(如使匈奴中郎将、护乌桓校尉、护羌校尉、属国都尉等),皆为“比秩”。
再来看《续汉书·舆服志下》注引《东观书》,有一段记录建武元年禄秩的文字,与《二年律令·秩律》相类似,应即《秩律》或《禄秩令》之类文献。其文有:
建武元年(公元25年)……九卿、执金吾、河南尹秩皆中二千石;
大长秋、将作大匠、度辽诸将军、郡太守、国傅相皆秩二千石;
校尉、中郎将、诸郡都尉、诸国行相、中尉、内史、中护军、司直秩皆二千石;
(以下叙千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诸官,从略)
可以断定,第三行句末的“秩皆二千石”一语,也脱一“比”字。原文第一句叙中二千石,第二句叙二千石,则第三句“校尉、中郎将……”之末的“秩皆二千石”,必为“秩皆比二千石”。
按,建武元年十月光武帝甫定都洛阳,庶事草创。《东观书》所记官秩,除河南尹、洛阳令及内史(66)系东汉新增,其余官职及秩级,最大可能是承用西汉旧制。而西汉中郎将、郡都尉、王国中尉、丞相司直等,都是比二千石,建武制度应承其旧。查《续汉志》,东汉的校尉、中郎将、诸郡都尉、王国中尉确实也是比二千石。“诸国行相”,吴树平先生说“即暂时摄代之相,秩当略低于相,应为比二千石”。吴先生说:“上述诸官有明确记载者,皆云秩比二千石,‘皆’字下当增补‘比’字。聚珍本有‘比’字,甚是;姚本亦脱‘比’字。”(67)吴先生所言有武英殿聚珍本为证,乃不易之论。以此反推《汉表》之“司隶至虎贲校尉,秩皆二千石”,末句也应是“秩皆比二千石”。
由此,《汉表》、《东观书》两处“秩皆二千石”,就被同时订正为“秩皆比二千石”了。两处皆补“比”字,看起来是“铤而走险”,但我们有充分的信心与证据。若干被记在正秩的军官,从此复原为“比秩”,“军职用比秩”的论点大为强化了。
将、校、尉等等职名,战国秦汉间频见于史书(68)。把《二年律令·秩律》看成一个参考点,则当时军职的等级管理有两块。一块是“宦皇帝者”系统的郎将。汉初统辖车郎的车将、统辖户郎的户将、统辖骑郎的骑将,都不见于《秩律》,应无秩级。此外还有一块,在《秩律》中有秩级记录,如卫将军在二千石,卫将军长史八百石,卫将军候六百石,卫将军士吏一百廿十石;又如车骑尉、备塞都尉、郡尉在二千石,郎中司马、卫尉司马在千石。
可是后来情况变了,变动的方向是两块合一。一个变动,是各种郎将有秩级了,然而是“比秩”。如五官中郎将、左右中郎将、虎贲中郎将、羽林中郎将等,都在“比秩”。另一个变动,是军职失去了原先所拥有的秩级,但所失去的只是正秩,现在他们也用“比秩”了。即如:军尉变成了比二千石,军司马变成了比千石,军候变成了比六百石,士吏变成了比二百石。《秩律》时代无秩的军官和有秩的军官,其秩级变化方向相反的,最终结果却“殊途同归”,都归于“比秩”了。
由此我们看到,“比秩”官职有两种相反的来源,一部分最初无秩,后来成为“比秩”,它们是“比秩”发展的真正动力,是“筚路蓝缕者”;另一部分最初在正秩,是较晚时候才变成“比秩”的,对“比秩”的发展它们是“坐享其成者”。若干军吏即属后者。
部分军吏初为正秩而后为“比秩”,“反其道而行之”,这意味着其为“比秩”,乃是一种刻意的安排。把军吏置于“比秩”的目的,在于显示军队组织与行政组织各成系统。郡县的军吏由郡尉主掌(69),王国的军吏由中尉主掌(70),在中央则有太尉“掌武事”。若太尉不置,军吏管理者大概是主爵中尉(71)。无论中央还是地方,军吏、文吏都不在同一系统,不是一个职类。甚至还可以考虑钱穆先生的如下论点:“军人本为王室私属,今已由军人政府转变为士人政府,故军职不为外朝之丞相而为内朝之辅政”(72)。再参考上文对“不为朝臣”的讨论,在此意义上,也不妨说军吏具有“非吏”性质,但此“吏”特指文吏。把军吏置于“比秩”,也可说是战国秦汉间“文武分途”的进一步发展,它通过一种特殊的等级管理手段或官阶样式,凸显了文武两分的官制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