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比秩”的性格、功能与意义(第7/12页)
总之,与“宦皇帝者”的“比秩”、与掾属的“比秩”相比,军吏的“比秩”具有不同意义。而且我还觉得,那与其说是为了凸显“军吏”之为特定职类,不如说更是为了凸显“文吏”之为特定职类。王朝制度规划者很可能有这样一个意图:尽量把行政吏员,特别是其长官置于正秩,而把其他官职——如“宦皇帝者”、掾属、国官、军吏等置于“比秩”。传统中国政府的典型形态是文官政府。日常行政,以及承担行政的文职吏员,一直是帝国大厦的主干。
四 “比秩”的扩张及其与正秩的配合
对汉朝的各种“比秩”官职,现已可做如下小结了:
一、“宦皇帝”诸官、文学之官之列在“比秩”,主要因其“非吏”性质;
二、掾属之列在比秩,主要因其任用上“自辟除”;
三、军吏之列于“比秩”,是由于军吏之自成系统,以与文官系统区分开来;
四、国官之多在“比秩”,用以强化国官的“另类”色彩,与朝官拉开距离。
这一点就更明白了:汉代官阶中的“比秩”,远不像最初让人感觉的那样简单,它有若干鲜为人知的特殊意义,即特殊的分等分类功能。
《二年律令·秩律》提供的新线索,使我们得以在分等分类两方面,同时勾勒出战国秦汉禄秩的变迁轨迹。在“分等”方面,展示了禄秩覆盖面是如何扩大到等级结构的上端的,可以说是“禄秩的纵向伸展”;而最近两章对“比秩”官职的讨论,则从“分类”方面,又展示了一个“禄秩的横向扩张”过程。
所谓“禄秩的横向扩张”,也就是禄秩被用来管理更多职类的过程。禄秩是“吏”即行政官员的身份标志,“非吏”职类大多最初无秩。随官僚政治发展,作为新式官阶的禄秩,通过比吏食俸、比吏赏赐、比吏传食、以爵比秩等形式,不断扩张其管理范围:扩张到“宦皇帝者”职类,扩张到文学职类,扩张到掾属职类,扩张到国官职类,扩张到军事职类。那些无秩的职类获得了“比秩”,也就被纳入了禄秩手段的管理范畴,其“公”的色彩变浓厚了,向“吏”靠近了。汉帝国的政治精神就是“以吏治天下”,而“禄秩的横向扩张”给更多职类赋予了秩级,也是那种政治精神的不断贯彻。秦汉官阶的发展趋势是“官本位”和“一元化”。无秩职类用禄秩管理之后,官阶制的一元化程度也提高了。
“禄秩横向扩张”的途径,是“比”,即令无秩者比于某秩。《二年律令》中已能看到若干“比”的办法了。如《赐律》:“赐公主比二千石”,“御史比六百石”。使无秩者的某项待遇同于某秩,本身虽没构成官阶形式,但显然就是“比秩”的前身。“比吏食俸”、“比吏赏赐”、“比吏传食”、“以爵比秩”那类做法越来越多,就推动了“比秩”向正式官阶演化。
“比秩”正式成为官阶,是在什么时候呢?孝景帝前三年(前154年)诏:“击反虏者,深入多杀为功,斩首捕虏比三百石以上皆杀,无有所置。敢有议诏及不如诏者,皆要斩。’”(73)这是最早的一例“比秩”。汉景帝口气很凶恶,抓到比三百石以上的俘虏一律杀死,非议诏书或不执行命令要腰斩。既然“比三百石以上”是一个砍脑袋的界限,人命关天,那一定也是一条清晰的法定界限,足以判断该砍不该砍。就是说,“比三百石”是可以清晰判定的。汉武帝元朔五年(前124年)兴学,公孙弘为太学生规划出路时,提到了比二百石掌故和比百石掌故;太初元年(前104年)更名中大夫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那么汉武帝前期,就是“比秩”形成的下限。“比秩”是在景、武之间形成的。
“比秩”形成后,“比”或“视”的做法,仍被使用着,而且用于多种场合。例如汉朝敬老政策,七十岁以上老人“比六百石”(74)。又县、乡设有“三老”之职。《史记》卷三十《平准书》:“非吏比者三老、北边骑士。”《集解》引如淳曰:“非吏而得与吏比者,官谓三老、北边骑士也。”三老不是吏,但某些待遇可以“比吏”。尹湾汉墓简牍《集簿》,有“县三老三十八人,乡三老百七十人”(75)。皇帝的妃嫔们也用“比视”定等级。如婕妤、娙娥、昭仪、美人见皇后,其礼节分别“比”于丞相、将军与御史大夫、中二千石列卿、二千石见皇帝之礼(76)。这只是一个具体的见面礼,也有一般性的“比”。例如汉元帝定嫔妃十四等,依次“位视”丞相、上卿、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二千石、千石、八百石、六百石、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77)。“比”之用于长老、妃嫔,是禄秩运用的一种特殊延伸。
“比秩”问世后的一段时间里,“比”这种级别有“另类”意味。请看:
1.汉武帝治淮南王之狱,胶西王之议:而论国吏二百石以上及比者,宗室近幸臣不在法中者,不能相教,当皆免官削爵为士伍,毋得宦、为吏。其非吏,他赎死金二斤八两。(《史记》卷一一八《淮南衡山列传》)
2.▌自言功劳者与计偕。吏千石以下及比者,自▌。(魏坚主编:《额济纳汉简》,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53页,2000ES9SF4:23A)
3.诸吏、宦官及比者同秩,而敢詈之殿宫廷中,至其上秩,若以县官事殴詈五大夫以上或一岁吏、比者,有将辨治。(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12页,Ⅱ0215:76)
第1条“国吏二百石以上”与“比者”的并列,“比者”自成一类;第2条“吏千石以下”与“比者”并列,“比者”不在“吏”中。第3条“诸吏、宦官及比者同秩”三者并列,随后又以“一岁吏、比者”两分。“宦官”或是“宦皇帝者”,但他们只是“比者”的一部分,“比者”还包括更多职类,甚至三老、北边骑士和年七十岁比六百石的老人。总之,“比”的提法有特别意义、有具体对象。
因为“比秩”的形成途径是比于正秩,所以当时观念中,“比秩”是从属于正秩的。这从俸禄额度的安排上,也看得出来。请看下表:
单位:斛
东汉俸禄主要见于3种记载:《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续汉书·百官志五》,《后汉书·光武帝纪下》李贤注。三种记载略有差异,何德章先生认为“《光武帝纪》李贤注最为准确”(78)。但我认为最准确的是《汉表》颜注。问题的关键是“比六百石”一秩,此秩《光武帝纪》李贤注记为55斛,《汉表》颜注记为60斛。何先生云:“考虑到六百石上下为官与吏的分野,当以差额大的李贤注为是。”而我认为,《汉表》颜注“70、60、50”的级差更匀称。还有,从三百石到比二百石4级,秩级一正一比,级差呈“40、37、30、27”排列。很容易就能看出来,“比秩”37斛、27斛,是从属于正秩40斛、30斛的。那么比六百石到六百石的差距,也不会相去太远,比六百石应为60斛。那么讨论东汉禄秩,当以《汉表》颜注为准;“比秩从属于正秩”的情况,也就昭然若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