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机制的功能理论(第7/8页)
所有这些促使遵守的激励因素取决于对报复性的关联原则的展望。正如在艾克斯罗德的模拟囚徒困境研究中所展示的,“一报还一报”的战略比惟命是从的战略更能有效地促使合作的出现。我们在前面已经看到,GATT的条款中包括报复的内容。而1944年的布雷顿森林协议提供了另一个相关的例证。在第7款中(稀缺货币条款),一个货币过剩的国家如果不愿意补充IMF已经耗尽的通货储备,它的出口将受到在IMF许可下的歧视(Hirsch, 1967, p.433)。然而,对具体违反行为的报复并不是维持国际机制的可靠途径。在实践中,GATT的报复条款仅仅运用了一次,而且这次行动还是无效的(Jackson, 1983)。个别政府认为报复的成本太高了。另外,和集体行动相似的问题也会出现:如果某一国家违反特定的规则对其他国家并无很大的影响,那么报复就不大可能非常严厉,即使该违反行为总的影响是大的。如果国际机制完全依赖于对违反者的具体报复来获得遵守的话,那么这些机制实际上是虚弱的。
一旦政府考虑到先例或者认为它们的声誉处于危险之中,即使在没有具体报复的情况下,各国政府可能仍然有动机去遵守机制中的规则和原则。虽然即使没有强加的惩罚性的东西,政府仍然害怕树立坏的先例,因为自己对规则的违反可能促使其他政府也会去违反规则。也就是说,对规则的破坏会给自己带来个体的利益,但是这种行为也会带来“公害”后果。公害对单个政府效用的影响在有些情况下可能要超过其所得的收益。
从这个意义上说,先例的力量并不是很牢靠的。不论国际法学者宣称违反规则的后果有多么严重,即使最愚蠢的利己主义者,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也会看到,恰当的比较不是在破坏规则所获得收益与这种行为对每个人造成的成本之间,而是收益与其个人付出的成本之间。集体行动问题在这里又出现了。
集体行动的困境能通过声誉的作用而得到部分的解决。与树立坏的先例引起的成本不同,因为违反规则而得到的坏的声誉的成本,会使违规者付出具体的代价。只要将来会持续出现一系列议题,只要行为者以过去遵守的先例为行动基础,对各自的行为互相监督并且漠视和贬低协议的价值,拥有良好的声誉对于利己主义者而言就是极有价值的,即便利己主义者在集体行为中的地位是如此微不足道以至于它为自身过错所付出的代价极小,情况也是如此。
在本章前面,我们对不确定性的分析说明了声誉对那些即使不重视个人荣誉和自尊的政府来说,都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在不确定性和非集中化的条件下,政府决定和谁、以何种条件达成协议,很大部分取决于它们对参与者信守诺言的意愿和能力的预计。良好的声誉使得政府易于加入可从中受益的国际机制;而那些声誉不佳者则要付出难以达成协议的代价。[11]
在世界政治中,声誉的重要性作为一种激励因素,以促使行为者按照行为标准行事,这一点与无国家社会中的实践极为有趣地相似。在没有中央权威的原始社会中,发展出了一种被人类学家称为“由规则和标准所确定的合适的行动”(Colson, 1974, p.52)。和国际机制一样,这些规则通过减少模糊性的东西,从而有助于限制利益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提供信息,表明何种行为类型是具有合法性的。在这类社会中,对违反社会规范和规则的主要惩罚是个人声誉损害的代价问题:“这类社会中犯有公共罪行的人经常就被视为是坏人。”(Colson, 1974, p.53)世界政治中也一样,大众关注的焦点不是行为者在过去的所作所为,而是其在将来可能做什么。也就是说,原始社会中的社会控制体系和国际关系一样,是“向前看”的。这种社会控制依赖于一小群行为者之间紧密而又持续不断的互动,而它们彼此之间的频繁互动,并不是由共同政府强加的正式法律体系来管束的。
即使当自身短视利益提醒自己不要去执行国际机制时,利己的政府出于对声誉的考虑,并且因为害怕报复以及形成坏的先例,它们仍然会遵守国际机制的规则和原则。正如我们在这一部分所看到的,它们可以严格地按照成本和收益的估算原则去行事;每次当它们有破坏国际机制条款的冲动时,它们会考虑这么做对自己声誉的影响,以及遭受报复的可能性和破坏规则可能对整个系统所产生的影响,从而计算这么做所获得的收益是否高于付出的代价。在这种成本—收益分析的影响下,它们常常决定去适应各种规则。理性的利己主义原则使各国政府不仅可以达成协议,而且还能使它们履行协议,哪怕协议可能根本不起什么作用。
结论
本章使用了理性选择理论和制度的功能理论,以帮助我们理解国际机制的创设、维持及其演变问题。我的分析假设政府对其面对的每一个问题都认真地估算自己的利益,它们不会考虑公共利益或者公意,当然也没有任何理想主义的成分。我试图指出,即使在现实主义和博弈论的有限假设基础上,作出纷争是不可避免而合作是不可能的结论都是不合逻辑的。利己的政府能够在共享利益的基础上,理性地去建立国际机制。政府会遵守机制中的规则,即使这样做可能不符合它们的短视利益。在多事的世界中,这种明显的自我抑制恰恰反映了理性的利己主义。
由于构造国际机制的困难,尽可能地调整现有机制,而不是推倒重来,才是真正理性的行为。因此,机制倾向于不断的演化而不是终结。总体上看,赞同机制原则和规则的各国政府会竭力维持机制,即使这样做需要牺牲短视的自身利益。
国际机制所执行的功能是有价值的,它们降低合法交易的成本,增加非法交易的代价,减少行为的不确定性。国际机制并不否定讨价还价,相反,它们认可那些为某些目标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行为。它们最重要的功能在于推进政府之间的谈判,以达成互相有益的协议。机制还通过对各个议题的联系以及自身同这些议题的联系,影响遵守所必需的激励因素,这是因为在某一问题上的行为必然会影响其他人在其他问题上的行为。
政府决定加入机制,部分是在罗尔斯讨论社会契约问题时使用的“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背后作出的(Rawls, 1971; Sandel, 1982)。当然,各国政府比罗尔斯所谓的处于“无知之幕”阴影背后的个人,对协议条款可能给它们带来的好处知道得更多,但毫无疑问,它们与这个阴影背后的个人一样,也不能完全精确地预测未来。国际机制会受到未来许多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包括世界权力关系的变动,新的相互依赖模式可能导致利益的变化,新成员的加入引起国际机制成员的变动等。接受国际机制原则和规则的各国政府承担着未来的义务,而这种成本是它们现在所不能准确估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