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阙斋读书录卷三(第6/9页)
秦汉间,尊称人多曰公。有以官名称公者,如《曹参传》中之秦监公是也。有以土人称公者,如高祖为沛公、胶西有盖公是也。有以县令称公者,如曹参为戚令,曰戚公;夏侯婴为滕令,曰滕公,王武为柘公是也。此方与公,亦以县令而尊称之耳。孟说非也。
《任敖传》:“以淮南相张苍为御史大夫。”
《史记》周昌、任敖、申屠嘉皆附入《张苍列传》中,通首以苍为主,而以昌敖等事纬之。《汉书》既各为标目,昌与敖各为立传矣,而乃以苍事入敖传中,斯为不伦。
《申屠嘉传》:“嘉谓长史曰:‘吾悔不先斩错,乃请之,为错所卖。’”
师古训先斩而后奏,是以“乃请之”属上为一句读。今按当断为二句,言悔不先斩而乃先请,出于下策,致为所卖也。《史记》作“乃先请之”,是分为二句矣。
赞:“张苍文好律历。”
师古训为名好律历,殊为不词。今按:好者,学字之误。《史记》本作文学律历。《汉书》偶有讹字,师古不及纠正之耳。
《郦食其传》:“为里监门,然吏县中贤豪不敢役。”
当云为里监门吏。班固书误倒写“然”字于“吏”字上。《史记》不误。
“项王迁杀义帝,汉王起蜀汉之兵击三秦出关,而责义帝之负处。”宋祁曰:“或无负字。”
愚按:或本是也。此涉下杀义帝之负句而误耳。《史记》无负字。
《陆贾传》:“谓其子曰:‘与女约:过女,女给人马酒食极饮,十日而更,所死家,得宝剑车骑侍从者。一岁中以往来过他客,率不过再过,数击鲜,毋久溷女为也。’”
《史记》云:“一岁中往来过他客,率不过再三过。数见不鲜,毋久溷公为也。”国藩按:他客,谓亲族僚友也。“数见不鲜”二语,贾与他客约之辞。上文六语,贾与其五子约之辞。与五子约称曰女,与他客约称曰公,区以别矣。孟坚改为“数击鲜,毋久溷女”二语,并此亦似与五子约之辞,此孟坚未深究子长之文义而改之也。又“过他客,不过再三过”者,贾常传食于其子,故无暇过他客也。盂坚改为“以往来过他客,率不过再过”,似贾在他客处往来之时多,而其诸子处反仅再过矣。此又与子长之文意相戾也。
《淮南厉王传》:“而杀列侯以自为名。”
自为名者,自以为报母仇以孝为名也。
“大王欲属国为布衣”。
属国云者,以国属之人,而不复欲自有之也。
《衡山王传》:“王日夜求壮士于周邱等,数称引吴楚反时计画约束。衡山王非敢效淮南王求即天子位,畏淮南起并其国,以为淮南已西,发兵定江淮间而有之,望如是。”
按:“数称引吴楚反时计画约束”者,壮士等之所称引也。“衡山王非敢”以下,“而有之”以上,皆壮士等私相计画之辞。“淮南已西”云者,言淮南王起兵西人长安,则衡山王发兵定江淮间,据淮南王之地而有之。淮南朝发,则衡山夕起。庶不为淮南王所并也,所望不过如是而已。
《伍被传》:“须士卒休,乃穿井得水,乃敢饮。军罢,士卒已逾河,乃度皇太后所赐金钱尽以赏赐。”
军罢二字若属上句读,则无义可寻。若属下句读,则逾河之处不必适在军罢时也。此处当有二饮字。文云:“穿井得水饮,军罢乃敢饮”转写脱一饮字。又误置军罢二字于上耳。
“王曰:‘男子之所死者,一言耳。’”
凡男子之死于一言者,约有数等:与人争很,一言之忿,不顾而死者,是死于忿也。气谊相许,一言之约,借躯以相酬报者,是死于要约也。要事同计,异人同情,因旁人一言之感触,遂以激发欲死者,是死于激切也。厉王迁死,淮南宾客多以此感激安,或安以一言而激发欲死耳。师古二义解一言甚当,而于王安未合也。
“天下劳苦有间矣。”
有间,谓有隙可乘也。如说是,师古失之。孟子曰:“连得间矣。”
文气略同。
“王曰:‘此可也,虽然,吾以不至若此专发而已。’”
《史记》作“吾以为不至若此”。言不至如伍被之说如此其难耳。
《汉书》少一为字,义与《史记》同。师古之解非也。
《周仁传》:“仁为人阴重不泄,常衣弊补衣溺祷,期为不洁清,以是得幸。入卧内,于后官秘戏,仁在旁终无所言。”刘奉世曰:“袴非小袴,能藉则近洁矣。此常袴溺沥其上,不洗濯之,以其不洁之故,人恶远之,乃得至后宫也。”
愚按:刘说常袴不洗濯是也,其说人恶远之非也。仁之衣弊衣溺祷,言其不好修饰,不事容悦也。溺者,甚之之词,犹曰不澣云耳。以其慎密质朴,是以得幸,虽后官秘戏,亦得在旁,取其谨愿之至,不漏泄禁中亵语,非取其垢污而为人所恶远,遂与宦者同视也。刘说盖为张说所误,亦陋甚也。
《贾谊传》:“《吊屈原赋》:历九州而相其君兮,何必怀此都也。”
自“凤缥缥其高逝兮”至篇末,皆责屈原不能引身远遁,自取尤辱。其切责之,乃所以深痛之也。师古之说非是。
“谊数上疏,陈政事,多所欲匡建。”
奏疏以汉人为极轨,而气势最盛,事理最显者,尤莫善于《治安策》。故千古奏议,推此篇为绝唱。“可流涕者”少一条,“可长太息者”少一条,《汉书》所载者,殆尚非贾子全文。贾生为此疏时,当在文帝七年,仅三十岁耳。于三代及秦治术无不贯彻,汉家中外政事无不通晓,盖有天授。非学所能几耳。奏议以明白显豁、人人易晓为要。后世读此文者,疑其称名甚古,其用字甚雅,若仓卒不能解者。不知在汉时乃人人共称之名,人人惯用之字,即人人所能解也。即以称名而论,其称淮南、济北,如今日称端华、肃顺也。其称匈奴,如今日称英吉利也。其称淮阴侯、黥布、彭越、韩信、张敖、卢绾、陈豨六七公,犹今日称洪秀全、李秀成、石达开、张洛刑、苗沛霖、奋匪、回匪也。其称樊、郦、绛、灌,犹今日称江、塔、罗、李也。其称郡国,犹今日称府厅也。其称傅相丞尉,犹今日称司道守令也。又以用字而论,其用厝字,犹今日用置字也。其用虖字,犹今日用乎字也。其用虑字。犹今日用大致也。其用埶字,犹今日用势字也。其用亡字,犹今日用无字也。其用亶字,犹今日用但字也。其用几幸,犹今日用冀幸也。其用隃字,犹今日用逾字也。其用县字,犹今日用悬字也。由此等以类推,则当日通称之名、通用之字,断无不共谕者。然则居今日而讲求奏章,亦用今日通称之名、通用之字,可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