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二年律令》中的“宦皇帝者”(第6/13页)
而有秩者侍中、中常侍、光禄大夫秩皆二千石,太中大夫秩皆比二千石,尚书、谏议大夫、侍御史、博士皆六百石,议郎、中谒者秩皆比六百石,小黄门、黄门侍郎、中黄门秩皆比四百石,郎中秩皆比三百石,太子舍人秩二百石。
上文第一大段,其格式与《二年律令·秩律》非常相似,应系律令性质的文件。我们暂时推断为建武《禄秩令》(53)。这一段所记的主要是王侯、文官与军吏的秩级。第二段更引人注目。“而有秩者侍中、中常侍、光禄大夫皆二千石……”一句以下所列的官职,显然是被王朝看作王侯、文官与军吏之外的特殊职类的。而这些职类,恰好不见于《二年律令·秩律》。这些职类大多是“比秩”,即令在《东观书》中已非“比秩”了,往往也能找到其他证据,证明其曾为“比秩”,详见本编第五、六章的考证。尤其是段首有“而有秩者”四字,那提法很不寻常。为什么要特标“而有秩者”呢?我认为,那就反映了它们曾经无秩、是在后来才获得秩级的。其最初所获之秩,应即“比秩”。在《二年律令·秩律》中恰好就没有这部分官职,就是证据;在吕后二年之时,上述职类还没有秩级呢。也许有人又会猜想,是否《二年律令·秩律》中也有类似一段,但出土竹简中未见呢?当然不能绝对排除这个可能性,不过若结合前面七个证据综合评断,那种可能性就非常之小。
以上八个理由若单举其一,或许还难以服人;但当那八点构成了一个证据链,具有了刑侦学所谓的“证据的连锁性”、全都指向同一目标的时候,我们便可锁定如下事实:中郎、郎中、外郎、谒者、执楯、执戟、武士、驺、太子御、太子骖乘、太子舍人及中大夫、郎骑等,最初都无禄秩。后来在某个时候,他们开始“比吏食俸”;再后,这“比”的方法逐渐凝固为秩级,变成“比秩”了。由此看来,“宦皇帝者”就是滋生“比秩”的温床。
三 《二年律令》中的“吏”与“宦”:两大职类
我们判断,“宦皇帝者”就是中大夫、郎官、舍人等侍从之官,他们构成了一个特殊职类,并因此而与作为“事皇帝者”的“吏”两分;并以八个证据,论证了“宦皇帝者”与“吏”的一个重要区分,就是“吏”有禄秩而“宦皇帝者”无禄秩。下面围绕《二年律令》,继续论证秦汉的这种特殊职类管理制度,即“宦、吏两分”制度的存在。
《秩律》中虽没有“比秩”,但其他律文中,却能看到出于某种必要而与禄秩相比的办法。比方说《赐律》:
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关内侯以上比二千石,卿比千石,五大夫比八百石,公乘比六百石,公大夫、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比三百石,不更比有秩,簪袅比斗食,上造、公士比佐史。(第31页第291、292、293简,第173页释文)
赏赐等级是按禄秩级差确定的,那么赏赐无秩者怎么办呢?用“比”的办法。在上文中,“不为吏及宦皇帝者”的赏赐以爵为比。“不为吏者”无秩,让他们以爵为比是很好理解的;而“宦皇帝者”也是官儿,为什么也依爵不依秩呢?这就回到前边的论点上去了:“宦皇帝者”无秩,照例应依他们的爵位高低行赏。赏赐时“宦皇帝者”跟“不为吏”者同案处理,可见“宦皇帝者”被认为跟“不为吏”相近,不被朝廷视之为“吏”。
《赐律》还有这么一条:
吏官庳而爵高,以宦皇帝者爵比赐之。(第31页第294简,第173页释文)
这条材料上文不明,弄不清楚是赐什么的规定;但总归能够看到,在“吏官卑而爵高”的情况下,朝廷允许“吏”以己之爵,比于“宦皇帝者”之爵,却不是比于“宦皇帝者”之秩。这再度说明“宦皇帝者”有爵无秩,所以想比其秩也没法儿比。我想这是一种“秩—爵—秩”的绕弯子“比”法:先由“吏”之爵比于“宦皇帝者”之爵;再用爵、秩相比,“比”于某级之秩。比方说有一位三百石之“吏”,他拥有五大夫之爵,那么在确定其受赐数量时,应先比于“宦皇帝者”的五大夫,再遵循《赐律》“赐不为吏及宦皇帝者……五大夫比八百石”的条文,按八百石受赐——又“比”回到“秩”这边儿来了。这样,这位三百石吏就可以得到相当于八百石吏的赏赐了。这是就高不就低的意思,免得高爵吃亏。
以上是“比秩赏赐”的例子。此外又如《二年律令·传食律》中的“比秩传食”:
食从者,二千石毋过十人,千石到六百石毋过五人,五百石以下到二百石毋过二人,二百石以下一人。使非吏,食从者,卿以上比千石,五大夫以下到官大夫比五百石,大夫以下比二百石;吏皆以实从者食之。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归休若罢官而有传者,县舍食人马如令。(第26页第235、236、237简,第164-165页释文)
这律文涉及两项传食规定,第一是针对承担公务的使者的;第二是针对休假者和罢官者的。第一种即使者的传食,吏依其秩,非吏者用他的爵位比于秩级。可见“吏”与“非吏”两分,待遇有异。第二种即归休或罢官的情况下,“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的提法,又表明“诸吏”与“宦皇帝者”两分,身份有异。两相比较,“宦皇帝者”其实就在“非吏”范畴之内。后一种情况所谓“如令”,自然也是吏依其秩、而宦皇帝者以爵比秩的。
《二年律令·户律》:
欲益买宅,不比其宅者,勿许。为吏及宦皇帝,得买舍室。(第33页第320简,第177页释文)
买宅时只能买邻宅,否则法律不答应;但“为吏”者和“宦皇帝者”不受限制。这时“吏”和“宦皇帝”又成了同类,而与“不为吏”区别开来了。这道理却也简单:“宦皇帝”有名位、有勤务,这一点跟“吏”一样,跟平民就不同了。
再看《二年律令·置吏律》这条律文:
吏及宦皇帝者、中从骑,岁予告六十日;它内官,▌日;吏官去家二千里以上者,二岁一归,予告八十日。(第25页第217简,第162页释文)
《注释》云:“中从骑,疑指骑郎。《汉书·百官公卿表》:‘郎,掌守门户,出充车骑’”;“内官,宫中职官。”这解释虽不无可取,但仍相当含糊。所以有的学者感到:在这段文字里,吏、宦皇帝者、中从骑和其他内官四者并列,到底是为什么呢?“吏”是什么人?中从骑为何被特别提出来?都十分难解(54)。
因为以往对“宦皇帝者”众说纷纭,这里又跟吏、中从骑、内官搅在一块了,故一时难以索解。不过本文讨论至此,这难题已不再困难。关键在于,上文中的“吏”、“宦皇帝者”、“中从骑”和“它内官”四者,并不是并立关系。正确的解读,应先把它们分为“吏”与“宦皇帝者”两类;进而再把“宦皇帝者”分为两类,即分为“中从骑”及“它内官”。即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