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战后时代的霸权合作(第14/15页)

至于最后一个问题,美国的霸权领导战略表明,霸权与合作经常是互补的而非矛盾的。美国的霸权与广泛的合作共存:在二战后的和平时期,各个独立国家间进行的相互政策调整也许到达了一个空前的程度。40年代和50年代建立起来的金融与贸易机制不但依赖于美国的实力,而且也符合相互的利益。从竞争的角度来看,相对于它的贸易伙伴,美国具有如此之大的优势意味着,它能承担重建欧洲的责任,而与此同时不需要经常为这项政策给美国商业带来的后果而担忧,虽然在英镑—美元石油争论期间,对援助欧洲石油工业所施加的限制表明,当竞争者强大时,美国政府就会为美国自己的公司的命运担心。也许美国提供某种集体物品(如货币稳定)的愿望会由于该物品的规模而得到加强,而这又会增加它从这些物品的供应中所获得的绝对价值,即使它没有从“搭便车者”那里得到补偿(Olson and Zeckhauser, 1966)。

不过,战后时期最显著的情况是,美国所提供的许多最重要的物品不完全是集体物品。贷款和供应石油是针对那些经过选择的接受者的,而那些行为方式不为美国所接受的国家则被排除在外。贸易政策的互惠原则说明,那些不遵守关税及贸易总协定规则和不实行自由化措施的国家,将被拒绝按照最优惠的条件享受进入美国巨大市场的待遇。美国所采取的许多行动——提供有形的利益,然后获得对规则模式进行影响的回报——都是按照避免有利于“搭便车者”的方式来安排的。另一个例子就是,1956—1957年的《石油紧急提价计划》明显地说明,其潜在的接受者必须与美国的中东政策保持一致。

也许在美国的霸权时期,它所提供的最重要的集体物品,就是未来行为模式持续增加的确定性,而这种确定性是由霸权带来的。正如在第二部分所说明的,不确定性减少了世界政治中达成协议的可能;而即时交换经常不能实现,因为一方不得不接受政治或经济“信用”,才能得到它想要的利益,既然没有一种法律体系能够对各个独立大国强制执行要求偿还的决定,那么这些“债务”是否会按时支付就经常是不确定的,因而它们的价值就大打折扣了。霸权一般以两种方式来减少这种不确定性。霸权国可能更愿意达成一个它初期作出牺牲而未来获得收益的协议,因为它希望这样能对其伙伴的未来行为加以相当的控制:如果它们不承担义务,霸权国就会给它们制造麻烦。同时,小国明白霸权国可能会强制执行一种普遍的规则模式,因此,它们可能更愿意同时与霸权国和其他国家打交道,它所以愿意同霸权国打交道,是因为对于霸权国这个规则维持者来说,先例和名声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在它看来,欺骗和欺诈战略代价太高;而它之所以也愿意与其他国家打交道,是因为这些国家可能与霸权国站在同一条战线上。因此,霸权国所提供的是煞费苦心地通过多边国际机制而提供的物品:行为标准;有关其他行为者可能的行为模式的信息;以及为各国遵守规则提供激励手段。霸权的效应可能由于国际机制而得到加强,但当霸权完全处于不公正状态时,如在石油问题上,正式的政府间机制就不那么关键了。正如现实主义者所强调的,国际制度的运作是以权力的分配和运用为条件的。不过,如果说霸权能取代国际机制的运作的话,那么接着的推论就是,霸权的衰落可能使得建立国际机制的需求增加。虽然这并非保证说,当政府需要国际机制时,它就会出现,而是指在霸权之后机制作为限制不确定性和增进达成相互获益的协议来说,其潜在的重要性越来越大。


注 释

[1]弗雷德·赫斯和迈克尔·多伊尔将“霸权的领导”(hegemonic leadership)描绘为包含“合作与控制的综合”(Hirsch and Doyle, 1977, p.27)。克劳斯·瑙尔用“庇护型的领导”(patronal leadership)来描绘类似的过程,庇护型领导是指“收益的互惠性交换和庇护国并非靠强制来控制其随从者”为特征的一种类型(Knorr, 1975, p.25)。按他的理解,美国马歇尔计划的建立就是“庇护国的行为”(pp.25—26)。虽然我同意瑙尔论述的实质部分,但我还是倾向于使用赫斯和多伊尔“霸权的领导”这一用语,因为这暗示着强制——虽然它仅仅是作为一种背景因素而存在——也是控制的一部分。“庇护型的领导”看上去掩饰了一个领导者(如二战后的美国)需要统治其他国家和侵占其资源的必要程度。与帝国的规则相比较,“霸权的领导”体现了一种家长式再分配和权威式控制的结合,而这是由单一国家所统治和领导的独立国家体系与众不同的一个特征。

[2]在掩盖他与加利福尼亚阿拉伯标准石油公司谈判崩溃的原因上,艾克斯设法迷惑了一代历史学家,他不但向国会委员会撒谎,而且改变了有关政府和工业界会谈的时间,这甚至包括他稍后出版的“秘密日记”中的不准确叙述。安德森(Anderson, 1981, pp.56—67)根据艾克斯的私人机密日记(未出版)表明,正是艾克斯在索科里公司和其他石油公司的压力下中断了谈判。对此的简短讨论,见Keohane, 1982c。

[3]见Anderson, 1981, p.95,摘自于1944年11月9日国务院石油部门拉夫特斯(John A. Loftus)所作的备忘录。

[4]“关于国务院地位的备忘录”中的折叠式小册子“石油储备公司事务:7/3/43—1/1/44”第一盒,根据石油部门第59记录组的记录,国家档案(由Anderson引用,1981,p.78,n.27)。1945年,当时石油部门的首脑拉夫特斯表达过与萨平顿类似的观点,见拉夫特斯备忘录,1945年5月31日,国家档案,小数文档1945—1949年,第5849盒,文档号841.6363/5—3145。

[5]是安德森(Anderson, 1981)而非米勒(Miller, 1980)或斯塔夫(Stoff, 1980)提到了这一点,原因见Keohane, 1982c。“孤儿”的提法是出现在1946年2月威尔考克斯(Clair Wilcox)给克莱顿(Will Clayton)的备忘录中,斯塔夫(Stoff, 1980, p.193)和安德森(Anderson, 1981, p.130)都引用过。

[6]关于是哪个公司提出这个倡议的问题直到安德森的著作出版后才搞清楚。长期以来,人们一直认为加利福尼亚标准石油公司的高级官员反对该交易,因为沙特的石油将会使该公司迅速扩展,并将其竞争者置于不利的地位——如果后者不能进入沙特阿拉伯的话。而联邦贸易委员会(US Senate, 1952)和参议院下属一个关于多国公司的附属委员会(US Senate, 1975)则声称是泽西公司和索科里公司提出该倡议。布莱尔(Blair, 1976, p.39)甚至认为,加利福尼亚标准石油公司之所以卖掉其股份,是由于同时控制着泽西公司和索科里公司的洛克菲勒家族将其自身利益置于其他公司利益之上的缘故。安德森的证据表明,是加利福尼亚标准石油公司和得克萨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了规避风险而提出该倡议的,这澄清了有关该问题的所有猜测。